电缆组件周期检验
周期检验,检验项目和顺序:周期检验由C组检验组成,C组检验由表7规定的检验项目和顺序进行。C组检验应采用已经通过A组和B组的检验批中所选取的样本单位进行试验。除非周期检验结果表明产品不符合相应要求外,已经通过A组检验的产品交货,不应推迟到这些周期检验得出结果后才进行。
表7 C组检验
检查或试验 |
要求章条号 |
试验方法章条号 |
|
本规范 |
GJB1215A-2005 |
GJB1215A-2005 |
|
1组 |
|||
温度冲击 |
3.4.3.2 |
3.4.3 |
4.5.5 |
电缆保持力 |
3.4.5 |
3.4.5 |
4.5.7 |
电压驻波比 |
3.4.6 |
3.4.6 |
4.5.8 |
插入损耗 |
3.4.7 |
3.4.7 |
4.5.9 |
2组 |
|||
振动 |
3.4.16.2 |
3.4.16 |
4.5.18 |
冲击(规定脉冲时) |
3.4.17 |
3.4.17 |
4.5.19 |
电压驻波比 |
3.4.6 |
3.4.6 |
4.5.8 |
插入损耗 |
3.4.7 |
3.4.7 |
4.5.9 |
抽样方案:C组检验应在鉴定合格后生产的首批产品中抽取相同零件号的12个样本单位进行表4规定的检验,每组6个样品,以后每生产200000根电缆组件也应从现行批中抽取相同零件号的12个样本单位进行检验或每年至少进行一次,以首先出现者为准。年度没有生产的情况除外。
失效:若有一个或多个样本单位未能通过C组检验,则认为该样本已失效。
样本单位的处理:已经受过C组检验的样本单位不应按合同或订单交货。
不合格:如果样本没有通过C组检验,承制方应根据不合格的原因对材料或工艺或对两者采取纠正措施,而且认为适当时,对用基本相同的材料、工艺制造的、认为是相同失效机理的、可以修复的全部产品采取纠正措施。在没有采取纠正措施之前,应暂停产品验收和发货。在采取了纠正措施后,应对追加的样本单位重复C组检验。可以重新开始进行A组和B组检验,但在C组复验表明纠正措施有效的之前,不得进行最后的验收和发货。
交货准备:交货准备相关要求按GJB1215A-2005中的规定进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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