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电缆组件周期检验

周期检验,检验项目和顺序:周期检验由C组检验组成,C组检验由表7规定的检验项目和顺序进行。C组检验应采用已经通过A组和B组的检验批中所选取的样本单位进行试验。除非周期检验结果表明产品不符合相应要求外,已经通过A组检验的产品交货,不应推迟到这些周期检验得出结果后才进行。

 7  C组检验

检查或试验

要求章条号

试验方法章条号

本规范

GJB1215A-2005

GJB1215A-2005

1

温度冲击

3.4.3.2

3.4.3

4.5.5

电缆保持力

3.4.5

3.4.5

4.5.7

电压驻波比

3.4.6

3.4.6

4.5.8

插入损耗

3.4.7

3.4.7

4.5.9

2

振动

3.4.16.2

3.4.16

4.5.18

冲击(规定脉冲时)

3.4.17

3.4.17

4.5.19

电压驻波比

3.4.6

3.4.6

4.5.8

插入损耗

3.4.7

3.4.7

4.5.9

抽样方案:C组检验应在鉴定合格后生产的首批产品中抽取相同零件号的12个样本单位进行表4规定的检验,每组6个样品,以后每生产200000根电缆组件也应从现行批中抽取相同零件号的12个样本单位进行检验或每年至少进行一次,以首先出现者为准。年度没有生产的情况除外。

失效:若有一个或多个样本单位未能通过C组检验,则认为该样本已失效。

样本单位的处理:已经受过C组检验的样本单位不应按合同或订单交货。

不合格:如果样本没有通过C组检验,承制方应根据不合格的原因对材料或工艺或对两者采取纠正措施,而且认为适当时,对用基本相同的材料、工艺制造的、认为是相同失效机理的、可以修复的全部产品采取纠正措施。在没有采取纠正措施之前,应暂停产品验收和发货。在采取了纠正措施后,应对追加的样本单位重复C组检验。可以重新开始进行A组和B组检验,但在C组复验表明纠正措施有效的之前,不得进行最后的验收和发货。

交货准备:交货准备相关要求按GJB1215A-2005中的规定进行。